您当前的位置 : 法治鹰潭网 >> 省内要闻

省高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公开宣判 李锦莲被宣告无罪

2018年06月04日 09:51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定和判决,宣告李锦莲无罪。

  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案宣判现场

  再审认为,原审依据李锦莲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物证和技术鉴定,认定李锦莲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李锦莲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李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

  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李锦莲有罪。

  对原审被告人李锦莲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李锦莲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代表该院当面向李锦莲赔礼道歉,并告知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李锦莲,男,1950年6月3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农民。1998年,李锦莲被怀疑用奶糖毒杀同村的两名儿童。1999年,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锦莲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0年5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李锦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答记者问

  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案宣判后,本案审判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田甘霖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本案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对李锦莲故意杀人案决定再审的依据是什么?

  答:本院(2011)赣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作出后,李锦莲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371号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锦莲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指令我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

  记者:本案再审宣判李锦莲无罪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答:本院再审认为,虽然原审依据李锦莲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物证、技术鉴定等证据,认定李锦莲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李锦莲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李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李锦莲有罪。对原审被告人李锦莲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李锦莲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李锦莲无罪。

  记者:本案再审宣判李锦莲无罪,有哪些值得反思的地方?

  答:李锦莲被再审宣判无罪,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认真汲取教训,深刻反思。

  一是要强化证据裁判理念,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既要审查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审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也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对缺乏客观证据,主要依据口供定案的案件,特别要注重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者疑点,是否达到定案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二是要强化互相制约原则。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各相关职能部门都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切实把好关口,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尤其是要摒弃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和做法,真正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落到实处。

  三是要强化依法纠错理念。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等,一定要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程序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审查。对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依法进行再审纠正。

  四是要强化审判人员素质建设。要在更新司法理念、加强业务培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各方面多管齐下,全面提高刑事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及严格遵守各项程序规定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队伍建设上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

  记者:李锦莲改判无罪,那么本案的真凶到底是谁?

  答:本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锦莲不构成犯罪,宣告李锦莲无罪。至于本案真凶是否另有其人,因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无法作出审理判断。在判决李锦莲无罪的同时,本院将同步函告公安机关,建议其继续侦查该案,争取查明真凶。

  高宛轩 记者徐明


  来源:法治江西网
相关新闻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上投稿 | 隐私声明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 联系电话:0791-86847179、86847386
备案号:赣ICP备15001586号 技术支持:新法治报社
法治江西网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新法制报社

网信办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