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省人民政府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副职,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担任正、副厅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由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省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分批举行,若需要也可单独宣誓。此外,办法还对宣誓场所、宣誓仪式、宣誓程序以及相关人员着装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记者朱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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