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法治鹰潭网 >> 以案说法

超诉讼时效 债务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中断是例外

2018年05月14日 09:40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情】

  2000年4月19日被告熊某欠原告孙某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每年还3000元,第五年内还清,月利率按24‰计息。2014年,原告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自2000年4月19日至2014年4月没有向被告熊某主张债权,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原告主张权利的期间从2005年4月19日起至2007年4月18日止,因原告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所以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熊某于2014年8月13日出具一份承诺书给上诉人孙某,同意10000元了结此事,上诉人孙某接受了该承诺,且有在场人孙胜保、王员生签名。故判决熊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孙某借款本金10000元。

  【说法】

  本案中,被告(债务人)于2000年向原告(债权人)借款2万元,双方就还款计划达成一致,协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被告不履行义务时,原告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之所以对诉讼时效进行限定,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考虑时间跨度大,一些证据难以固定或者湮灭,不利于法院正确的解决纠纷。然而,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具有人情往来的人员之间,债权人碍于情面怠于催收债务,导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旦起诉到法院,则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丧失胜诉权,不代表债权人永远不能受领债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当事人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如果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动偿还,债权人有权接受,并不构成不当得利。那怎样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实践中,当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上门催收等方式中断,但是一定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可以选择找亲戚朋友等证人一同前往或者保留催收债务的电话记录等方式,确保诉诸法院,能够证明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否则空口无凭,法院难以支持债权的主张。

  对于本案债务人偿还的数额,虽然法院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数额为2万元,但是因2014年8月13日,熊某向孙某出具了愿意以1万元了结此事的承诺,孙某也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院自然也是根据变更后的合同确定债务人应当偿还的数额。至于利息,因变更后的合同仅仅规定了以1万元了事,并没有对利息作出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二审中,法院仅判决1万元,对债权人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一是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二是注意证据收集。用一句通俗的话表述:打官司也就是打证据,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三是对利息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文/徐遇金、汪彩霞


  来源:法治鹰潭网
相关新闻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上投稿 | 隐私声明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 联系电话:0791-86847179、86847386
备案号:赣ICP备15001586号 技术支持:新法治报社
法治江西网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新法制报社

网信办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