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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一女子冒用他人身份顶替工作近10年 被判刑

2018年04月19日 09:33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法治鹰潭网讯 4月13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冒用他人身份,顶替工作近十年的案件。被告人刘红(系化名)因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06年,因受害人刘丽(被告人刘红的堂妹,系化名)退伍后有一个工作安置指标,但刘丽不愿回家参加工作,被告人刘红同意顶替刘丽去铁路上班。之后被告人刘红使用自己的照片,冒用刘丽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伪造了一张居民身份证。自2006年12月至2017年11月8日使用该虚假居民身份证在南昌铁路局工作。期间,被告人刘红隐瞒刘丽事实,使用上述虚假居民身份证与他人登记结婚、离婚,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办理了贷记卡,且使用上述虚假居民身份证出售房屋,造成受害人刘丽不能正常使用身份证件。2017年9月,被告人刘红主动投案。被告人父母先后共给予受害人刘丽70000元经济赔偿款,受害人刘丽于2018年4月13日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红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被告人刘红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但该起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刘红有自首情节,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蒋孟俊、江咪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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