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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构成入户抢劫

2018年04月16日 09:07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情】

  2014年10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偷偷潜入同村李某家中,此时李某在家中进门左手房间睡觉,张某进入此房间在李某睡觉的床上偷得一部手机,张某继续翻找时李某被惊醒,李某见张某右手拿着手机即大叫“有人偷东西”,张某即上前用左手按住李某的嘴巴、颈部等处,李某予以反抗,双方僵持中李某的下颌颈部被抓伤,之后,张某逃离现场。得逞后,张某想到已被李某认出,又返回李某家将手机放至李某家门口。2014年10月23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0元。

  【说法】

  检察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入户盗窃并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其行为在对被害人人身、精神的强制力及潜在的危险性方面与典型的入户抢劫基本相同,不能以行为人取得的财物数额较少或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为由否定入户盗窃转化为入室抢劫。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第1条规定,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五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一起类似的案例,即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此案中,2012年某日,被告人陈邓昌携带作案工具入户盗窃,后被被害人发现而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后逃离现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依据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陈邓昌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户”对一般公民而言属于最安全的地方。入户盗窃在被发现后在户内实施暴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更是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因为被害人处于封闭的场所,通常无法求救,与发生在户外的一般抢劫相比,被害人的身心会受到严重的惊吓或伤害。再者,尽管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但是被告人张某用左手按住李某的嘴巴、颈部等处,李予以反抗,双方僵持中李的下颌颈部被抓伤,而颈部是咽喉要塞,系人体最脆弱的部位,颈部的气管、血管、神经扎堆,出手稍微过重,容易造成窒息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张某具有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即“入户抢劫”情节。文/王智姬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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