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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7年12月08日 10:39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2017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赞成52票,反对0票,弃权0票,修订通过了《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道路运输行业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既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政府管理的难点。为了规范道路运输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2010年11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并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但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需求的重大变化,亟需对法规进行全面修订,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审议修改工作特点

  为做好修订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创新调研方式,完善修改工作机制,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审议修改工作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根据省人大财经委提出的12条具体审查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60多条审议意见,认真梳理一审中大家关注的主要问题,提出调研提纲,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二是基层调研时,邀请部分与道路运输行业相关的人大代表参加座谈讨论,发挥代表紧密联系群众的优势。从通过后的条例来看,省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修改意见,大部分被采纳或者部分采纳。

  创新立法调研座谈方式

  为全方位听取各方意见,发现修订草案存在的主要问题,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统筹谋划,通过召开不同类型、不同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提高立法调研质量。一是鉴于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是这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在南昌分别召开巡游车和网约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座谈会,全面了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情况,听取出租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意见。二是考虑到修订草案内容涉及面广,为提升基层调研效果,九江调研时,侧重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道路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参加座谈;瑞昌调研时,侧重邀请道路货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参加座谈。

   审议修改工作重点

  《条例》共7章85条,就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系统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条例》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简政放权,引导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转型升级

  一是优化市场配置,提高服务质量。《条例》规定,客运班线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且不得擅自转让。将客运经营者更换客运车辆的,核发车辆劳动证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到3个工作日。鼓励道路客运融入旅游发展,拓展客运站旅游集散功能。二是扩大客运企业经营自主权。成立线路公司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客运班线,其经营者可以自主确定运力投放、班次增减和停靠站点变更。客运经营者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乘客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出行设计、出行预约等客运定制服务。三是推进乡村道路运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明确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条件和扶持政策。

  二、多措并举,提升公交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一是明确公交优先和相关政策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交客运设施,科学设置公交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并与其他公共设施和应急通道相衔接。二是明确公交线路经营权取得方式和期限。公交线路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且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期限为五年至十年,同一城市实行同一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三是明确公交线路向外延伸程序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需要向城市规划区外延伸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对延伸道路的状况、站台设施、标志标线、车辆技术要求和类型等级、运行限速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和公示,确定符合条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延伸线路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经线路起点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与途经地和目的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同意。四是明确驾驶员和乘务员的从业规范。鉴于公交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考试已经取消,为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条例》规定公交经营者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驾驶员,同时对公交驾驶员、乘务员从事客运服务时应当遵守的从业规范作出规定,要求发现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乘客,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予以应急处置。

  三、因势利导,推动巡游车和网约车差异化发展

  一是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车辆经营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并明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车辆经营和驾驶员从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取得方式和期限。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其中明确要求:“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为此,《条例》规定,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且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同一城市实行同一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三是完善网约车客运经营者的管理。网约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保证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依法采集、保存、使用数据信息,加强数据信息保护和安全管理。

  四、权责明晰,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一是明确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二是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责任主体。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车辆运行的安全管理;在总质量十二吨以上的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牵引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客运车辆上安装车载终端实时监控设备,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监控、运营调度等措施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三是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和维护档案,并实行一车一档。应当按照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类型划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四是明确客运站经营者的安全职责。三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检验员,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并使用行李包裹安全检测设备。五是明确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省际、市际班线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

  《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们相信,新修订的《条例》,必将为推动我省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安全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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