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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持刀伤人 法律自有界定

2017年11月15日 10:27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情

  2015年8月,被告人吴某因在余江县横溪大桥桥头拦货车一事与被害人李某等人产生矛盾被打伤,因此对李某怀恨在心。同年11月5日15时许,吴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经过春涛乡高坊村黄家组商店看到正在店门口打牌的李某,一时起了杀心,并到附近超市买了两把水果刀,双手各持一把刀冲向李某,并说“今天我就要杀死你。”吴某用凳子阻挡,村民见状上前劝架,吴某和李某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吴某将李某的左侧腹部刺伤,并旋转拔出,李某受伤后坐在自己车的驾驶座内,吴某经他人劝阻无果又到靠车副驾驶座的窗外朝车内座的李某划了几刀,但是未划到李某。后吴某逃离现场,李某被送至医院。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一审法院判决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说法

  本案当中,虽然吴某并没有致李某死亡,但是仍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因从其主观来看,其具有杀人的动机,言语上已经反映出意图杀人的心态,从客观行为来看,吴某见到李某后就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双手各持一把,冲向李某,并且在他人的劝阻之下,对于李某仍然穷追不舍的,客观上是追求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的,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没有导致李某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的量刑适当。

  在本案当中,还有一个情节,就是吴某是酒后杀人的,那么饮酒是否能成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呢?显然不能。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很明确,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倘若假借醉酒而实行犯罪行为,以此规避法律的惩罚的,都是枉然。

  检察官后语:中华民族是一个崇尚礼义的民族,讲求的是“谦谦君子,温润如玉”。试想,本案中的李某能够在产生矛盾的时候给吴某一个道歉,本案中的吴某能够“不计前嫌”,那么这样一个惨剧是不是就能避免了呢?文/彭莹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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