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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犯罪 同样受刑罚

2017年10月23日 16:05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情】

  十多年前,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打架,李某的手被砍伤,因此怀恨在心。2015年10月24日,李某在硬石岭上砍柴,看见只身一人的王某,便决意报复。李某尾随王某,用砍柴的柴刀朝着王某头部砍去,王某抵挡一会后便转身就跑,后李某追上王某,并用手中的柴刀向王某猛砍数十刀至王某不再动弹。李某用柴刀将王某腹部剖开并将其心脏挖出,顺势丢弃在附近草堆,后李某到水塘中清洗血迹,并将身上所穿的衬衣丢弃在水塘旁,将柴刀藏匿在亲戚家的柴火间内。李某打摩的逃至其母亲家中,待了一会后,李某逃至他处。2015年10月29日6时许,李某再次来到其母亲家中,在听到他人打电话报警后逃走,当日鹰潭市余江县公安局将李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缓解不全状态,辩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裁定维持了原判。

  【说法】

  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李某的行为和手段十分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但是一审法院判决及二审法院裁定均未对李某判处死刑,主要是因为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缓解不全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依据上述《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李某进行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检察官后语】

  一个公正的判决需要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支撑,两者缺一不可,我们在考虑对被告人定罪的同时,也要考虑相应的量刑因素,但是任何想要钻法律空子,利用精神病人犯罪的行为,刑法将会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治。文/彭莹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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