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法治鹰潭网 >> 以案说法

冒用公司名义以共同投资为名获得他人投资款后潜逃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7年10月16日 10:37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和被害人郎某为同学关系。2015年1月,王某谎称自己是江西洪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明公司)代表人并邀请郎某与洪明公司共同投资鹰潭市现代物流园区某地块项目,为了取得郎某信任,王某还向其出示了洪明公司与鹰潭市现代物流园管理中心签订的《鹰潭市现代物流园区天洁东路等相关项目招商、投资框架协议》,郎某在看到该协议后当即答应同洪明公司合作开发鹰潭市现代物流园区某地块项目。2015年1月27日,王某冒充洪明公司代表人的身份与郎某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主要条款包括:1.乙方(郎某)投资300万元,剩余投资款由公司共同解决,甲乙双方共同参与鹰潭市某地块的投标活动。2.乙方投入300万元人民币,甲方不得用于10号地块投标之外的任何项目或者经营活动。3.乙方愿意签订本协议的当日支付诚意金十万元整。

  2015年2月2日,郎某根据《协议书》约定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向王某个人工商银行账户汇入10万元诚意金。2015年3月15日,王某在明知自己身负巨额债务已无能力开发且其他股东也无意对10号地块进行投资开发的前提下仍谎称项目马上挂牌招标骗取郎某150万元投资款,得款后王某当日便将全部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为躲避郎某讨要160万元投资款,王某先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期限,而后发展到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最终采取逃离鹰潭、更换联系方式逃避郎某追要工程款。

  【说法】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从客观违法层次来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王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了郎某的投资款,侵犯了郎某的财产所有权。首先,王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尽管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准备真正投资购买该块地块,但是在王某并未参与竞拍该块土地且该地块已被他人购买的情况下,其仍然谎称正在准备竞拍还要求郎某按照《协议书》把剩余的投资款转给他,而不将郎某的投资款退还。其次,郎某基于错误的认识转移了自己的投资款给王某。王某在洪明公司没有授权且其也不是洪明公司的员工的情况下,冒用洪明公司代表人身份与郎某签订《协议书》,让郎某以为其能代表洪明公司竞拍到该块土地赚钱而将投资款转给王某。最后,郎某遭受财产损失。王某在收到郎某的投资款后并未真正参与竞拍土地,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从主观责任层次来看,王某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王某在身负巨债的情况下,骗取郎某的投资款用于还债,明显属于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事后虽然出具借条但改变联系方式逃匿,拒不归还郎某的钱款。

  综上,王某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郎某投资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文/王智姬


  来源:法治鹰潭网
相关新闻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上投稿 | 隐私声明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 联系电话:0791-86847179、86847386
备案号:赣ICP备15001586号 技术支持:新法治报社
法治江西网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新法制报社

网信办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