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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致离婚能否获赔偿?

2017年09月28日 10:48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市民胡女士:我和丈夫张某结婚20多年,自从他开公司有了钱之后,他先后与几位女性有婚外情。我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20万元。不料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驳回了我的损害赔偿请求。请问:男方有婚外情,为什么不支持我的损害赔偿请求?

  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你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是因为混淆了有关术语造成的。

  虽然《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许多人对这里的“同居”一词的理解有偏差,把“婚外情”等同于“同居”。婚外情不是法律术语,它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实质上是偷情、偷性的过程。婚外情包括以下三种基本形式:一是通奸,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秘密地、偶尔发生性交的行为,双方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二是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如包二奶和姘居。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形式。《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没有将通奸的情形列入其中。本案中,虽然张某有婚外情,但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性质。因此,法院驳回你的请求。

  (整理/记者淦丹丹)


  来源: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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