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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和被抚养的子女均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2017年09月04日 16:34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情】

  原告邓某某和丈夫共生育三儿二女,并抚养一女,均已成家立业。丈夫去逝后,原告常年居住在三儿子张某三家,生活由三个儿子轮流负责照顾,两个女儿逢年过节给原告一些钱。2015年,原告因病致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三个儿子因赡养老人产生摩擦,经村小组、村委会和镇政府干部多次调解均无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由每人每月负担赡养费400元。经法院生效判决,原告邓某某由被告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按每人二个月轮流接到自家赡养,由被告张某四、邓某一每月各负担300元,被告张某五每月负担400元。被告三姐妹的赡养费按月交给被轮流到的三兄弟。

  【说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邓某某三个儿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追加原告邓某某的三个女儿为被告,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予以追加。

  一、嫁出去的女儿是否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观念根深蒂固,因此,老人大多数由儿子轮流赡养,女儿一般逢年过节孝敬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从法律上看,无论是儿子女儿、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当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邓某某年逾九旬,生活不能自理,子女不赡养时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起诉。原告仅仅起诉三个儿子,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女儿为本案被告。

  二、被收养的子女是否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只要养父母对养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目的,养子女应当赡养养父母,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在对养父母尽孝心的同时,可以不赡养亲生父母。当然,法律不禁止养子女自愿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邓某某其中两个女儿自身的家庭经济状况,在履行赡养原告义务时有一定的困难,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当减轻该两个女儿的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要尽量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满足老人的需求,莫等子欲养而亲不待,徒增遗憾。文/汪彩霞、叶建华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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