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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六个结合”推动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2016年12月14日 16:30    编辑:黄婉琼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国家司法救助是密切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纽带。全市自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以来,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注重宣传引导、严格救助规定、统筹各方资源,采取“六个结合”的工作方式,充分发挥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效能。
   一、严格审查与简化流程相结合。为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效果,我市党委政法委对各相关单位申请救助的案件严格审查把关。一是要求相关单位的信访部门及具体办案人员当面汇报案件情况、主要诉求及办理情况、信访及处理情况、申请的原因及理由、申请救助对象的思想动态等;二是全面了解受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情况、工作状况、经济来源等;三是全面了解各申报单位与受救助对象户籍地的党委政府协调沟通情况等;四是对存疑情况适时进行核查,综合考虑后再行核定。对于一些各级党委政府与政法部门共同做工作,需要配套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只要符合救助条件,可以由县以上包案领导与市本级党委政法委分管领导预先沟通同意,缩短告知、申请、审批、发放等办理期限,简化工作程序,实现救助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集中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以往市本级在开展司法救助时,通常是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提前下发通知由市政法各部门进行申报,对于前期发生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各部门都能按时提出救助申请,但是一旦错过这个申请救助的机会,对一些突发性、临时性需要救助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就只能等待下一次申报。为及时解决刑事及交通肇事受害人生活和医疗面临的急迫困难,充分发挥救助的效能,我市党委政法委实行了集中性救助和临时性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增加了每年救助的次数,将原来每半年开展一次改为每季度开展一次,特殊紧急情况,经市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办理临时性救助。
   三、事中救助与事后救助相结合。坚持救急解困是国家司法救助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实践中,有些案件不能等到法律程序结束以后再救助,否则为时已晚,起不到良好的救助效果。如交通肇事的案件当事人往往因案致伤致残,需要及时进行医疗,如果肇事司机一时没有找到或肇事司法及受害者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时,将造成受害当事人极大的情绪和经济上的困扰。特殊情况下,将救助阶段前置,有利于把握最佳救助时机,通过救早、救小实现矛盾纠纷的化早、化小,收到成本低、见效快的效果。
   四、司法救助与维稳工作相结合。政法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既要严格依法办事,也要考虑信访动态,努力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方面严格落实依法办案,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另一方面办案人员要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我市要求市政法各单位在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前,要努力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和情绪疏导工作,并主动与受救助人户籍地的党委政府协调沟通好,达成一致性意见。针对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合理性且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的情况,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决定息诉罢访并签订息诉罢访协议的,给予其司法救助,尽可能平息受救助人的负面情绪,切实降低其上访和极端维权风险,有效化解不稳定因素。
   五、现金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诚然,现金给付是最简便易行的救助方式,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受救助人来说,确实可以帮助他们度过一时的难关,但现金救助也有其局限性。为了让受救助人获得最有效的帮助,我市党委政法委从全局考虑,从缓解社会矛盾,构筑和谐社会的宗旨出发,实施精准救助,即被救助人最需要什么,就救助什么。如被救助人经济上困难,就给予现金救助;被救助人因受加害而导致失业或者劳动能力降低,就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安排重新就业或新技能培训;被救助人遭受心灵创伤对生活失去信心,就协调给予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将现金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综合考量受救助人的实际需要,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会、妇联和慈善等机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救助,尽可能的保证受救助人及时得到其需要的帮助,实现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意义。
   六、落实责任与有效监督相结合。开展司法救助一旦缺少了有效监督就无法落实责任,救助工作只会是昙花一现,所以要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必须将监督贯彻工作开展的全过程。一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要及时发现并制止未经严格审查随意救助、救助不作为等现象;二是对被救助人的监督,对故意激化事态,采用缠访、闹访等手段企图获取救助的,暂缓救助或不予救助;对没有达到救助标准,开具虚假生活困难证明骗取救助的,坚决取消救助并作出相应处理;三是对救助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通过采取定期检查台帐资料和不定期回访救助对象的方式,确保每一笔救助金都能及时发放到受救助人手中,切实发挥司法救助的实效。

  来源:鹰潭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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